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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滥伐林木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性别: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7********,苗族,初中文化,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天柱县**镇**村**组。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因建设房屋需要在办理了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到天柱县远口镇东风村“桐油湾”将自家山上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天柱县远口镇东风村“桐油湾”被砍树种为杉树,计147株,扣除办证的5立方米外,实际超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20.122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已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以自行补植林木的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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