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1********,汉族,高中文化,湖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宿舍,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砚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卿某某、汪某某、龙某某等人在冷水滩区**路**中医诊所生产、销售糖尿病外用喷液、护理外用喷液、妇科内用药液1号、妇科内用药液2、女性口服液、永合1号口服液等药物。经鉴定,上述药物为假药。龙某某实施了写标签贴在假药的药瓶上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清单、宣传单、户籍资料、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认定的函等书证、2.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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