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小组,现住宜章县**镇**街。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伙同吴某某未经宜章县公园管理处的同意,擅自雇请民工砍伐宜章县红色森林公园内的马尾松。经鉴定,此次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面积0.5亩(0.033公顷),总蓄积量4.8796立方米,采伐出材量3.6307立方米。
龙某某在采伐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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