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伐林木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林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小组,现住宜章县**镇**街。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伙同吴某某未经宜章县公园管理处的同意,擅自雇请民工砍伐宜章县红色森林公园内的马尾松。经鉴定,此次采伐树种为马尾松,面积0.5亩(0.033公顷),总蓄积量4.8796立方米,采伐出材量3.6307立方米。

龙某某在采伐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