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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现租住在广元市利州区**办事处**小区**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国庆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龙某某在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西坝南站路中段36号12栋、12号3栋附近三次盗窃电缆线共计103.21米。其将第一次盗窃的部份电缆藏匿于所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小区**单元**楼**号的卧室铁床下;第二次盗窃后,随即卖给了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堰尾巷南河废旧金属(34)收购店,获取赃款1205元。第三次盗窃后驾车逃跑时被侦查人员挡获,现场查获被盗电缆线和作案工具。经广元市利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共价值1636.68元。案发后,龙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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