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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一楼***便利店盗窃54包香烟、12包槟榔和1254元现金。其中,54包香烟包括:和天下香烟1包、小支和天下香烟3包、小支黄鹤楼香烟6包、黄鹤楼侠骨柔情香烟3包、黄鹤楼香烟3包、贵烟2包、南京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6包、软芙蓉王2包、和气生财香烟5包、小支和气生财香烟2包、精品白沙香烟3包、黄芙蓉王香烟6包、小支黄芙蓉王香烟3包、荷花香烟1包、红芙蓉王香烟1包、天子香烟1包、凤凰香烟1包;12包槟榔包括:张新发槟榔(66克)6包、张新发槟榔(98克)1包、和成天下槟榔(72克)1包、义江湖槟榔(45克)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槟榔价值3046元。

2020年7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株洲市火车站附近的**宾馆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香烟、槟榔已追回。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自愿退赔,但被害人徐某某鉴于龙某某家庭困难,不要求其退赔,并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香烟、槟榔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对案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部分损失已挽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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