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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200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骑摩托车带着唐某某、龙某某甲、龙某某乙(三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处罚年龄)从湖南省凤凰县到铜仁市碧江区盗窃摩托车。第二日凌晨3时许,四人骑车到达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纸厂集资房路口处,采用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龙某丙停放的一辆铃木牌EN125-2F红色男式摩托车盗走。经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8元。

案发后,被盗的铃木牌EN125-2F红色男式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被害人龙某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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