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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8月3日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08030810371326198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务工,住平邑县卞桥镇西卞桥村171号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被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

2019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骑摩托车窜至后官战湖村,徒步绕村庄踩点几圈之后,爬上康某某、朱某某家平房房顶,秘密进入康某某、朱某某家中盗窃现金,盗窃成功后骑摩托车离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是否实施盗窃行为不清。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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