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盐津县****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9日被盐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9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牟成源,云南原上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6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9日)。
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盐津县**镇****林场的竹米子以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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