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乡**村**组,住佛山市**区**一出租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伙同李某某携带六角匙、螺丝刀等工具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风情**街113号盗走一台白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后将该辆摩托车开回龙某某出租屋一楼停车房供李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63元。

2.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伙同李某某携带六角匙、螺丝刀等工具,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路**号盗走一台黑色无牌女装摩托车,后将该辆摩托车开回龙某某出租屋一楼停车房供龙某某使用。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