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凌晨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和李某某(14岁)窜至嘉陵区耀目路一段万丰花园小区,李某某告诉龙某某来偷摩托车,龙某某在一旁望风,李某某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0栋与11栋之间消防通道内的一辆车牌号为川R4****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南充市嘉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的黑色两轮摩托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龙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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