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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住岑巩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翻墙进入岑巩县思旸镇原土产公司供销社废旧收购厂区院坝,从一根排污管爬进该厂办公楼二楼,在一办公室内盗走抽屉内现金3732元现金,又将办公桌上一台联想牌监控显示屏盗走。经岑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窃的一台联想牌24寸显示屏价值824.00元整。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31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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