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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4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上午9时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一人独自来到翁源县**市场被害人刘某某的卖鸡档口,趁刘某某不备盗窃走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现金,还有刘某某本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龙某某逃离现场后把包内的现金2535元取走并将偷来的黑色单肩包丢弃于**镇***旁的小巷子平房楼顶。案发后在龙某某家里起获盗窃赃款2535元,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龙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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