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87********,汉族,初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线“**”店面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716元的电动单车盗走。
案发后,被盗电动单车已追回发还失主,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悔罪,认罚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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