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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20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窜至赤水市红军大道**有限公司,通过翻窗进入办公室,将被害人方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华为荣耀10手机、耳机和充电线盗走。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赤水市公安局在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家中查获被盗手机、耳机和充电线,2020年10月14日,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方某某。

2020年10月13日,经赤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74.00元。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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