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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70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珂强,广东宏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至20日期间,龙某某因觉得**品牌的衣服漂亮,携带一把小剪刀去到佛山市南海**广场一楼**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用剪刀将货架上在售衣服的防盗扣剪掉,以此方式五次盗窃**服装店衣服共计12件,价值人民币2958元。同年8月20日,龙某某在作案时被抓获,当场起获3件被盗衣服。案发后,民警在龙某某的住处起获9件被盗衣服,上述被盗衣物已发还被害人。同年9月18日,龙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192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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