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1〕23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3197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乡**村**组。2011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2日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陈某某,浙江**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1年1月7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21年2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2日17时许至2016年7月23日13时许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黄岩区院桥镇三友村台州市**有限公司一楼办公室通过撬防盗窗进入房间,后窃走放在保险箱内的现金10000余元、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个、铂金戒指两个,物品损失总价值2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该案距今已过多年,侦查取证难度较大且一直无突破性进展,已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不承认有盗窃行为,目前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未能完全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且被害人关于失窃现金及物品的价值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建议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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