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小车搭载邱某某(已起诉)从涟源市**镇来到冷水江市万盛锑都广场附近,后二人来到了一门面内,邱某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便用一字起子将摩托车发动,并要龙某某帮忙将摩托车骑离现场,龙某某就骑着被盗摩托车搭着邱某某回到了龙某某小车停放的地方。之后龙某某驾驶小车回到了涟源市**镇的老家。邱某某骑着被盗摩托车回到了涟源市城区。当天晚上,邱某某将被盗的摩托车骑到了龙某某的老家,将该摩托车放在了龙某某老家的门面内。
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价值3810元。
2020年6月3日9时许,邱某某跟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讲他在娄底市娄涟公路旁边看到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提议去偷回来,龙某某同意。之后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小车搭载邱某某从娄底市城区来到娄涟公路旁边,邱某某采取用手接好摩托车的保险,盗走摩托车。之后因摩托车没油,邱某某叫龙某某去买根绳子拉车,龙某某买了根绳子,二人在给摩托车绑绳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之后,民警在龙某某的带领下在龙某某老家的门面内起获了被盗的红色新大洲本田男式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经价格认定,被盗的黑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价值1200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共实施盗窃二次,盗得摩托车2辆,价值共计501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李某某对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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