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无前科。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53********,汉族,高中文化,职员,家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67********,汉族,初中文化,职员,家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2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郭某某、乔某某、吴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昌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向秦皇岛市索坤塑料包装制造有限公司销售聚乙烯颗粒,因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龙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郭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乔某某,乔某某找到吴某某,经吴某某联系耿某某(该人已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管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耿某某从广州市峰翠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4766元。后龙某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秦皇岛索坤塑料包装制造有限公司,由秦皇岛市索坤塑料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税款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郭某某、乔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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