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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江门市蓬江区**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所”)**,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镇**村,住江门市蓬江区**镇**小区。2019年12月24日,龙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江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健进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侯某某(已被起诉)租赁江门市蓬江区**路**号经营**会所,开展沐足和按摩业务。2018年开始,**会所推出了“手淫”、“乳房按摩”、“口交”等色情服务,并设定具体项目内容、名称及提成,组织对女技师进行培训,分组对女技师进行业绩竞争,为个别女技师提供相对隐蔽的VIP专用按摩房等方式,吸引男性客户到会所消费。期间,女技师周某某、顾某某、韦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在会所内为男性顾客提供“手淫”、“乳房按摩”、“口交”服务等卖淫活动。经统计,**会所至少42名女技师为顾客提供“口交”服务,服务至少225人次。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担任**会所**,其本人供述、同案人指证以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其在**会所中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提成,以及有时会支付采购物品的货款。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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