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号,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6日至7月22日,徐某某、谢某某等人利用微信群邀请**村村民加入,在群内发布反对建垃圾焚烧站等煽动性言语。商量以拉横幅游行、发放宣传资料、冲击政府、堵路、堵桥等方式给政府施压。由徐某某为财务总管,谢某某、曾某某、陈某某负责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收取村民捐款。2019年7月18日、7月20日,组织村民以打横幅、播放录音等方式游行示威,并冲击**镇人民政府。2019年7月21日上午8时许,沅江市**镇**村村部聚集200余名村民,采用静坐、拦车等方式堵塞**镇**村部门口省道202线, 16时许,堵路地点转移至**路口,堵路持续至当天晚上7时,堵路时间长达11小时之久。2019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100余名村民陆续聚集至**街大桥**桥头(省道204线),堵路持续至下午16时30分许,本次堵桥时间长达7小时之久。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积极参与,手持录音喇叭进行宣传发动,现场拉扯横幅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沅江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龙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