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2001********,汉族,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镇**村**组。
值班律师李某某,贵州省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任某某的女朋友舒某某与陈某某甲的女朋友段某某发生口角,两人为女朋友出头而产生矛盾。2020年6月2日任宇航与陈廷丹在QQ上再次争吵辱骂并相约次日打架。6月3日晚上22时许,任某某自己准备一把开山刀,在赖某某家借三把东洋刀,邀约王某某、赖某某、陈某乙、焦某某帮忙打架,五人驾车至安场二中门口桥头与陈某甲及其邀约的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王某某、季某某、汪某某等人见面,任某某与陈某甲交谈时,王某某伸手挽住陈某甲肩膀,陈某甲直接将王某某的手甩开,陈某乙推了一把陈某甲,王某某、汪某某、龙某某、季某某等人便上前打陈某乙,这时王某某便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将陈某甲的左手砍伤,任某某、陈某乙、焦某某见状后马上从车里各拿一把刀,赖某某拿着锄把殴打陈某甲等人,季某某见陈某甲被砍后欲上前制止,结果被任某某一刀砍在手上,王某某、龙某某、汪某某见状被吓得逃跑,后汪某某见陈某甲受伤后报警,任某某、王斌某某等人便驾车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参与斗殴过程中未造成严重后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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