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7月11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兰州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兰州新区中川镇兔墩村村民被害人华某某向中川镇廖家槽村村民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借款5000元,将自己的“江淮牌”轿车抵押给龙某某,后又陆续向龙某某借款共计17300元,至2018年12月22日,华某某应龙某某的要求陆续向龙某某还款共计30400元,期间多次要求龙某某归还抵押的车辆,龙某某以华某某前期还款均为利息,拒绝归还抵押车辆,后又与苗某某虚增10000元债务,让某某胜继续偿还债务,在华某某未按期还款后将华某某抵押的“江淮牌”轿车13000元钱卖于他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州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