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3********,穿青人,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使用网上购买来的“刘某某”假身份证信息,在伊对相亲网发布其微信号冒充女性进行相亲,意图骗取他人钱财。后被害人郑某某通过该信息添加了王某某的微信账号,王某某利用微信账号通过发送“刘某某”照片、语音通话等方式获取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信任后,又多次以前往兰溪和被害人郑某某共同生活为由,通过微信以发送红包、扫描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9327.97元。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听从王某某的指挥,以“刘某某”身份和被害人郑某某进行语音通话及电话通话。
案发后,王某某、龙某某主动退赃退赔,已退还赃款人民币9000元,并获得被害人郑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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