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关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小名龙某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镇**村**组。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得知被害人朱某某欲为其女儿杨某某办理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龙某某便告知朱某某其能帮助办理,后采取办理假证件的方式骗取朱某某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龙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通话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查询比对记录、证明及截图资料、协查函、复函;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胡某某、聂某某、牟某某、龙某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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