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6********,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0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桃江县***镇***村村民周某某(已起诉)在缅甸孟波经营超市期间添加了一个微信群。2020年5月初,周某某回国后从微信群里得知“中华大酒店”(微信昵称)需要一批远程拨号设备用于实施境外电信诈骗。周某某添加对方微信后,与“中华大酒店”谈妥为其提供络漫宝远程拨号服务,每台设备每天收取租金1300元。
周立权邀集同村的沈某某(已起诉)、石某某(在逃)出资入股,负责出资购买络漫宝、电话卡、无线路由器、发电机等设备,周某某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周某某要石某某从网上购得100台络漫宝设备,然后通过郭某某(已作不起诉)的介绍,以200元或260元每张的价格从卢某某(已起诉)手中购得175张电话卡,另外从网上购得100张电话卡。沈某某雇请同村的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将设备搬至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一座山上通电使用,每天支付给龙某某报酬300元。
2020年5月20日至5月29日,周某某、沈某某、石某某先后三次使用络漫宝设备为“中华大酒店”等人实施境外电信诈骗提供远程拨号服务,通过微信收取租金75000元,致使受害人江某某、赵某某等人被骗资金达97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害人江某某、赵某某等19名受害人的陈述;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4、辨认笔录;5、络漫宝、电话卡、无线路由器、转换器等物证;6、同案人周某某、沈某某、郭某某、卢某某的供述;7、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龙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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