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桓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本溪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初,辽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溪某某投资管理合作开发某某小区二期,施工中本溪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龙某某将13号楼和14号楼木模工程分包给陈某某,约定工程款用所建房屋抵顶。2015 年9月2日,龙某某将13号楼13号车库给陈某某抵顶工程款人民币173430元,并签订三方协议。2016年9月23日,龙某某又将13号楼13号车库以人民币157248元价格卖给刘某某。龙某某将房款用于支付他人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基于木模分包合同产生合同之债,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款以在建房屋抵顶按实际价格多退少补,基于此合同之债签订订房协议,但该协议约定为预定房屋并未实际履行。受双方木模分包合同未完全履行和结算影响,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龙某某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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