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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2********,汉族,中专文化,钦州市钦南区**医院**,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以帮找婴儿抚养,需要交纳预交产检费、营养费等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共计130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人民币13000元,取得了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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