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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58********,苗族,高中文化,经商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石某某欲合伙修建养猪场实施生猪养殖,后选址于三穗县瓦寨镇老寨村大上组“果园场”集体山林,经与该组村民商谈并于2020年4月19日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租期30年,土地流转数量10亩(以实际挖山面积为准),租金每年每亩50元。2020年5月2日,龙某某与石某某二人在未办理占用农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三穗县**镇**村**组甘某某的挖机,由其雇请的挖机师傅吴某某驾驶挖机进场挖山约一个月。经三穗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结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共计12.5625亩,其中商品林12.5385亩、地方公益林0.024亩。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到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交代自己在三穗县瓦寨镇老寨村大上组“果园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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