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乡**村委**村**号。
辩护人杨树芳,云南八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25200610734005,法律资格证号:C20045325260085。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谢某某为栽种三七,向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表达租地意愿和要求后,龙某某将意思转达给其父亲龙某甲,龙某甲决定以每年每亩1200元的价格将位于**处的林地出租给谢某某,并按谢某某的要求将自家林地上栽种的桉树、玉米等作物清理干净后交给谢某某栽种三七。经鉴定,龙某某的有林地面积40.43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云南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2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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