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磊,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多扶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初,龙某某在其朋友王某某处借了电鱼工具。2020年4月9日16时左右,龙某某在西充县**镇**街**河处用电鱼工具在河边电鱼。民警现场将龙某某抓获,并查获了电鱼设备一台及电到的三条小鱼。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龙某某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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