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四川省长宁县**镇**小区**栋**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来到长宁县长宁镇鲤鱼湾大桥附近,使用“可视锚”渔具进行捕鱼,在捕鱼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可视锚”渔具一套。2020年4月30日,经长宁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认定,龙某某使用的“可视锚”渔具属于四川省俗称“滚钩”类的渔具的一种,是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持有的“可视锚”渔具一套,由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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