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在锦屏县隆里乡龙里司村龙溪河(清水江支流)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鱼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锦屏县公安局隆里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龙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一套、装鱼的提桶一只及水产品若干。经称量和鉴定,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捕捞的水产品分别为鲤鱼3条,重量0.38千克,鲫鱼3条,重量0.02千克,马口鱼6条,重量0.12千克,合计总重量0.52千克。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锦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电鱼工具一套、装鱼的提桶一只及水产品若干由锦屏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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