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所地永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左右,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使用电瓶在**乡**村七甲河公共水域里捕捞河鱼,但未捕捞到鱼。
2.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使用电瓶在**乡**村七甲河公共水域里捕捞河鱼,捕获“宽鳍鲤”鱼30条175克、“虾虎鱼”10条30.76克、“光唇”鱼2条57.50克、“螃鲏”鱼4条13.34克、“泥鳅”鱼3条26.38克,共计净重302.98克。经认定,上述鱼类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物。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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