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19〕12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小**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6日被逮捕;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是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餐馆的管理者,2018年6月19日,龙某某受周某某(身份未明)所托需购买一只穿山甲,于是手机联系“灰鹤”(身份未明)并表明要购买,“灰鹤”吩咐陈某某(另案处理)运送。17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JL****的丰田凯美瑞小轿车运载了一箱装有穿山甲死体泡沫箱送到了**餐馆(陈某某并未知悉该泡沫箱装有穿山甲),并当场交给了龙某某他们在交易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该穿山甲死体属于穿山甲属,是马来穿山甲物种,属于《华盛顿公约》附录丨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和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态度,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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