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苗名或者小名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1********,苗族,文盲,务农,视力二级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二组,现住凯里市**小区*3栋**层1室。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于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0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日被黄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因新冠型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日至2月16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4日至3月14日;2020年4月8日至5月8日)。
黄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28日以来,龙某某和孙某某(在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多次在黄平县**镇**坡**山开采陶瓷土矿,两人在开采矿产期间多次被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查获。2018年1月1日,二人在黄平县**镇**坡**山非法采矿陶瓷土矿时被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查获,该局对孙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黄国土执停[2018]1号)。2018年9月20日,龙某某再次在黄平县**镇****山非法采矿时被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查获,该局对龙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黄国土执停[2018]243号)。2018年10月18日,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龙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处以行政罚款十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违法行为。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责令龙某某停止开采后,其拒不停止仍然在黄平县重安镇铁厂坡文笔山非法采矿,经贵州省地矿局101地质大队勘验人员检测核实,龙某某、孙某某非法开采的陶瓷土矿总量约654吨,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龙某某、孙某某非法开采陶瓷土矿造成的经济损失为64746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平县公安局认定龙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龙某某具有非法采矿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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