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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骗取贷款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湖南省**自治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3月1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开松,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0月4日、同年12月13日退回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同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各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芷江**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与孙某某合作投资怀化市**安置区土地平整项目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并虚构承包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建工程项目的贷款事由,伪造了芷江**有限公司与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芷江**土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合同后,并以怀化市鹤城区**广场项目40栋263、264、1124号房及中方县**中方**的79个门面办理预抵押登记,向怀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申请贷款1200万元。在申办贷款期间,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与孙某某因意见不合取消怀化市**安置区土地平整项目的合作。怀化**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先后于2016年7月29日、8月25日向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发放2笔600万元贷款至龙某某银行账户,其后龙某某将上述12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毛某某、杨某某等人的债务,出借给邱某某、李某某等人及用于个人花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向怀化**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偿还900万元贷款本金,与该公司达成协议后制定了还款计划,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怀化农村商业银行控告书、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自首报告、房屋登记查询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秦某某、邹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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