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公诉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喊名**,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75********,侗族,大专文化,天柱县**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现住天柱县**镇**栋**室。曾因赌博于2015年7月6日被天柱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罚款200元;曾又因赌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岑巩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岑巩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于2019年8月24日指定岑巩县公安局管辖,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4日至4月1日、4月28日至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4日、6月27日至7月11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以龙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9月4日开庭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本院以证据不足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岑巩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626刑初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岑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2年4月,龙某丙在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蛊惑下购买六合彩,输掉16万元积蓄后向龙某甲借高利贷继续购买六合彩。第一次借5万元,砍头息,实际得款4.5万元;第二次借3万元,扣除欠息和头息,实际得款2.3万元;第三次借2万元,扣除欠息和头息,实际得款1万元。本息累计18万元,强签借条18万元,本息累计30万元,强签30万元借条。因龙某丙无力偿还,龙某甲亲自或组织、指使社会闲杂人员到龙某丙家中、办公室、公共场合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向龙某丙逼债,不还利息就强签借条、强扣财物。
2012年至2015年杨某某向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购买六合彩, 输掉自己的积蓄五、六十万元后,以打欠条的方式继续向龙某甲 购买六合彩,2017年欠条累计到10万元后,龙某甲就要杨某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因杨某某无钱还款,龙某甲亲自或组织、 指使社会闲杂人员到杨某某家中、公共场合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向杨某某逼债。
2.2014年9月2日,龙某甲到天柱县人民法院起诉龙某丙、欧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申请财产保全。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为了达到追偿龙某丙所欠借贷债务,顺利实现财产保全目的,通过要求杨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居民身份证,伪造了两本为杨某某名字的黔房权证天柱字第2008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黔房权证天柱字第20080****号的房产实为龙某甲名下),并与杨某某一起将其中一本交给天柱县人民法院作为财产担保凭证,并由杨某某向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承诺。2014年9月18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商初第2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龙某丙、欧阳某某所有的位于天柱县**镇**塘的(天府(99)字第02318号)房产予以查封。该民事案件经二审终审判决,龙某丙、欧阳某某所有的房产被拍卖。案发后,该两本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经本院审查认为,岑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岑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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