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6********,苗族,大专文化程度,从江县**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街**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与杨某甲、李某某在从江县城北上的****牛瘪店吃饭、喝酒。喝酒后,龙某甲驾驶自己的贵HW****号小型轿车由北上方向沿**路开车回家。21时21分,当行驶至从江县***路段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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