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乳名某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4********,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台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0时35分许,龙某甲酒后驾驶龙某乙的浙C****8号小型轿车由施秉县红卫桥方向往新街方向行驶,0时40分,行驶至新大街200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并将其带至城关镇派出所,经施秉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龙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2mg/10Oml, 后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7.67mg/100ml。
本院认为,龙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经调查,龙某甲无犯罪记录,平时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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