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5〕6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性,1990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90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18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 月2 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与其叔龙某乙、其侄子等人一起到麻江县**镇**村**背后坡(小地名)龙某甲奶奶的坟前上坟,上坟祭祀过程中龙某甲将其事先购得的一盒烟花放置于龙某甲奶奶的坟墓旁边土里燃放,龙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烟花的引线,燃放过程中烟花突然爆炸,其中一发飞向背后坡山上的杂草丛中,导致杂草丛被引燃并迅速蔓延。由于当时风势较大,龙某甲与龙某乙二人无法将火源扑灭,于是引发山林火灾。经麻江县林业局认定,发生火灾损毁面积150.39亩。确认发生森林火灾范围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面积63485.06平方米(折合95.18 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森林类别为公益林面积36825.07平方米(折合55.21 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已向**村委会缴纳森林爱护基金5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过失犯罪,其自始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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