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公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7********,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融水县人,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在接收地下六合彩注单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下注参与赌博六合彩,涉案金额约42万元。
本院认为,龙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被扣押的VIVO手机壹台,依法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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