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6月22日、8月17日补查重报。
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6日9时许,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沉江渡村,肖某某与龙某乙、龙某甲发生口角进而产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肖某某与龙某甲发生拉扯,肖某某在冲突过程中受伤。经鉴定,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龙某甲故意伤害肖某某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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