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8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荣成市**镇**村,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号**室。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9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龙某甲在威海市环翠区**街**楼下,因将车停在被害人戚某某车库门前,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龙某甲用拳击打戚某某鼻部,致其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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