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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8********,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许,绥宁县武阳镇老祖村村民龙某丙邀请了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及龙某乙、龙某丁、龙某戊、黄某某、龙某已等人来家里庆祝自己生日,大家吃饭喝酒到21时许,龙某甲、龙某乙、龙某丁、龙某戊、龙某丙、黄某某六人开始在龙某丙家堂屋里打字牌,直到23时许,龙某甲有一把牌不好,就把牌放在牌桌中间的底牌下面准备投降不打,龙某乙看不惯龙某甲的行为后发生争执,情绪激动并相互推搡,龙某丙、龙某庚、周某某等人进行劝阻但没劝住,龙某乙将龙某甲推倒在堂屋神龛边的墙上,并打了龙某甲鼻梁一拳,当场出血。龙某甲鼻子受伤后非常气愤,从厨房门后的刀鞘里拿了一把菜刀朝龙某乙砍去,龙某乙顺势用左手去挡,导致左手除大拇指以外的四指基本被砍断,血流不止。之后,龙某丙开车载着龙某甲、龙某乙去武阳镇民安医院治疗,龙某乙因伤势较重,在民安医院简单包扎后被送往邵阳市成和手外科医院手术治疗。经邵阳市莳竹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甲、龙某乙两人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且龙某乙构成九级伤残。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于2020年2月28日主动到绥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已于2020年9月25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龙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龙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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