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公诉刑不诉〔2020〕Z39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7********,苗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被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龙场镇虎庄村大坪子组村民与龙场镇昌飞木器加工厂负责人龙某乙因过路费问题一直存在纠纷。在2019年3月8日晚上龙场镇虎庄村大坪子组村民看到龙某甲开车到该厂后,何某丙等人就组织人员到其进寨公路上堵路,2019年3月9日7时30分许,龙某甲开车与龙某乙出来发现何某甲、何某乙、张某甲、吴某某、何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11人堵路后,双方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致使何某乙、何某甲、张某甲、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现经法医鉴定:何某甲伤情为轻伤一级,何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在认定龙某甲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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