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柱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69********,侗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8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与龙某乙二人合伙以24800元购买吴某某位于富荣村“壕洞”的杉山一幅。2019年12月份,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壕洞”杉山的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加工成2.5米的杉原木堆放在现场坡边。经鉴定,天柱县高酿镇富荣村“壕洞”滥伐林木现场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树,规格250X4-34cm的杉原木计181支,计木材材积为14.7213立方米,折林木活立木蓄积21.583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已进行补植复绿,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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