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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钦南区**镇**村委**村的陈某某为了清理**岭(地名)林地上的桉树萌芽林重新造林,委托苏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将**岭上的桉树萌芽林地出售给龙某乙、龙某甲、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已故)合伙砍伐、清理。龙某乙、龙某甲、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已故)合伙购买**岭的桉树萌芽林后,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获取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擅自将**岭的桉树萌芽林砍伐、运输出售。案发后,龙某乙、龙某甲、陆某某、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师对**岭砍伐现场进行鉴定,现场砍伐林木面积20.3亩,采伐林木蓄积量29.7立方米。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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