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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盗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1********,穿青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在玩游戏时通过网友介绍下载了两种网络赌博软件pc、加拿大,以猜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龙某甲自下载赌博软件参与赌博至今,先后输了十五、六万。2020年12月10日11时左右,龙某甲回到纳雍县**村**组的家中,见家中无人,便到其父亲龙某乙的卧室中看家中有钱没有,龙某甲拉开其父亲龙某乙睡的床铺后发现龙某乙放在床铺下面的三万元人民币现金,便将现金拿走,到纳雍县城将三万元现金存在龙某甲网络赌博时充钱的账户上,之后又在网络上赌博将从龙某乙床铺下偷来的三万元人民币输完。

案发后,龙某甲得到被害人龙某乙的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信息、入所健康检查表、农业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已经得到其父亲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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