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95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4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窜至洞口县**镇**村**组“***”处,将被害人龙某乙的两个蜂箱、19页中蜂3只蜂王盗走。经洞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00元。

案发后,龙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