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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与何某某原系夫妻,2013年7月龙某甲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巴州区**镇**小学和通江县**中学工作。2016年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工作的通知》,何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龙某甲不符合奖补政策规定,但仍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奖补资金200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龙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退还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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